何謂登記錯誤或遺漏?有關土地法相關之補償措施,試彙整之。
擬答
(一)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意義:
土地法第 68 條第一項及第 69 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二)補償措施:
1.損害賠償:
(1)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 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2)前述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2.更正登記: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3.登記儲金: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土地法第 68 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相關法條
土法§68、69、70、土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