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之性質可分為哪些種類?試說明之。
擬答
(一)初次性登記:
1.土地總登記:
(1)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2)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2.土地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交通水利用地或其他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3.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就土地法之體系而言,土地總登記應包括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唯實務上建物未強制辦理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
(二)經常性登記:
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2.其他變更登記:
前述以外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更正登記、更名登記等。
(三)暫時性登記:
指因當事人之聲請、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囑託,暫時凍結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之全部或一部,以保全請求權人之權益之登記,如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
相關法條
土法§38、41、72、土登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