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不動產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時,如果義務人提出印鑑證明,則可以免親自到場。除了提出印鑑證明之外,義務人還有那些情形得免親自到場,試說明之。
擬答
(一)提出印鑑證明:
申請不動產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時,義務人提出印鑑證明,可以免親自到場。
(二)其他免親到場情形:
有下列土地登記規則所規定情形之一者,義務人亦得免親自到場:
1.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3.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
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
5.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
6.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7.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8.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9.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
10.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
1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
12.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所提出之協議書,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
13.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提出協議書。
14.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
相關法條
土登§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