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土地登記?又土地登記之管理機關為何?
擬答
(一)土地登記之意義:
土地登記係指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土地或建築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變更、喪失情形等權屬資訊,記載於登記簿中,藉以確定權屬關係,並作為公示之方法,以進行地籍管理、課徵不動產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等型行政功能。
(二)土地登記之管理機關:
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實務上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1.原則:
(1)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2)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3)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4)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2.不動產役權:
(1)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2)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抵押權:
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除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另有規定(即前開原則)外,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相關法條
土法§37、39、土登§2、3、10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