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機關在接受登記申請收件時應如何辦理?請說明收件號的次序對於登記的進行有何效果?如果債務人欲脫產,申請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尚未登記完畢,登記機關接獲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請問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請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接受登記申請收件時之處理:
1.收件:
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並應案接收申請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與申請人收據。
2.審查: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不在此限。
3.通知補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2)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3)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4)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4.駁回: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1)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2)依法不應登記。
(3)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4)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二)收件號的次序對於登記程序之影響:
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三)登記完畢前,接獲法院囑託之處理:
1.不受收件號限制:
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2.應即改辦,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相關法條
土登§54、55、56、57、6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