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宣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多項條文違憲,其內涵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擬答
就釋字 739 號,自辦市地重劃成立籌備會,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摘要說明,如下:
(一)未就發起人訂定基本門檻,不符比例原則: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未就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規定;於以土地所有權人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時,復未就該人數與所有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二)籌備會為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籌備會為重劃會之前身,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均屬重劃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係屬重劃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三)資訊之送達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之陳述,不符正當行政程序:
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相關資訊分別送達,及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以上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相關法條
釋字 739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