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一)農業用地及耕地之意義:
1.農業用地: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2.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對農地保護效果不彰,說明如下:
1.缺乏積極保護,阻礙農業發展:
由於過去非都市土地含農業用地之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皆以現況使用作為劃定之基礎,較缺乏全面性、前瞻性的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劃,且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管制過於寬鬆,幾乎所有土地開發與利用行為皆容許在非都市土地上,形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灰色地帶,尤其對農地之保護如同形成具文,缺乏對農業生產環境之積極保護外,反而形成農業發展之瓶頸,並阻礙農業整體發展。
2.過度允許變更及開發許可制,造成農地大量流失:
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對農地之允許變更條件寬鬆及開發許可制之過於浮濫許可,造成大量優良農田流失,嚴重侵蝕農業生產基地。
3.公權力不彰,影響農地保護成效:
此外,由於農地之面積廣大,而非都市土地管制執行人員卻相對缺乏,以致對農地違規使用行為難以管制,形成公權力不彰,除了造成農地資源的浩劫以外,甚至影響農業之永續發展。
4.不當政策造成破壞農業環境:
許多不當的土地政策,不但未能保育或妥善利用土地資源,反而造成土地資源之破壞,例如,開放自地興建農舍與調降農地細分面積等政策。
5.釋出農地並未達成保護之目的:
近年來政府大舉釋出許多農地,不但未落實原釋出較不適用農地而保護優良農地之目的外,反而造成了更多的優良農地閒置外,並嚴重破壞了農業的生產環境。
(三)以國土計畫法論述精進辦法:
1.規劃各種國土功能分區:
未來國土計畫法將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海洋資源地區。明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
2.劃定國土復育促進之地區:
涉及國土安全、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的國土保育地區,其土地所有權應維持國有。區內環境劣化地區應訂復育計劃,得禁止其開發、使用、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涉及原住民土地者,非經與原住居者取得共識,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3.開發許可制度,應限縮適用範圍:
國土保育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之主要農業區,應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開發,以符合本法第 6 條國土規劃之基本原則。
4.農舍之興建應不再適用:
為了符合本法就保障糧食安全之目標,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自本法施行日起停止適用,以免農地零星散漫的發展,不符合本法第 6 條國土規劃之基本原則。
5.土地分類及分級應更明確:
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及其分類與分級的標準及內容,皆應更為明確,並在法律的層次予以訂定。
農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