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三人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分別共有 A 不動產。如甲為取得融資,而以其就 A 地之應有部分供丁銀行設定抵押權時,是否須得乙、丙之同意?(25 分)
擬答
甲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無須經得乙、丙之同意,說明如下:
(一)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乃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本無不同,合先敘明。
(二)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條項所謂處分,包括讓與應有部分,或以應有部分為客體設定抵押權,旨在保障應有部分之財產權。又抵押權亦屬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惟因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得單獨為之,不須其他分別共有人之同意;故就應有部分設定及實行抵押權之結果,並無害於其他共有人之利益者,符合私法自治原則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意旨。
(三)基於以上,甲、乙、丙三人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分別共有 A 不動產。如甲為取得融資,而以其就 A 地之應有部分供丁銀行設定抵押權時,無須經得乙、丙之同意,亦得為之。
相關法條
民法§819、憲法§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