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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各有房屋乙棟,甲所有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60萬元,乙所有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萬元;今甲乙交換其房屋,差額以現金補償,契約於民國102年4月1日成立,甲於當年5月5日申報契稅,乙則於當年5月7日申報契稅。請依據現行契稅條例規定說明及試算甲、乙各需繳納之契稅及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