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vener_landlaw29

現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內政部所頒「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對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有明確之規定,惟所稱「處分」,其意涵為何?「優先購買權」之性質又如何?另假設甲、乙、丙、丁 4 人共有土地 10 公頃,其應有部分各 4 分之 1。茲甲、乙、丙 3 人以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 3 分之 2,依上述土地法規定,將共有土地全部出賣於戊,事前並未通知丁優先購買,丁知悉其事後,是否得向甲、乙、丙、戊主張優先購買權?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