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vener_landlaw16

甲為依地政士法之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執業地政士,除於臺北市設立一處事務所執業外,另為擴展業務,再於他處設立分事務所。請問此種情形,甲有無違反何項規定?會否受到何種懲戒?試分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