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vener_landlaw13 依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茲試問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無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如有,其理由為何?如無,其理由又為何?另此法律所定優先購買權之屬性為何?是否需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土地或房屋契約之存在為要件?抑或所有權人出賣不動產時,僅需將自己所定價格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為已足?理由為何?請分別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