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vener_civillaw33

甲有市價 500 萬元 A 地之所有權,為避免債權人追債,遂與友人乙聯繫,約定兩人假裝做成買賣,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 A 地予乙。其後,乙將 A 地出賣給不知前揭情事的丙,並將 A 地移轉登記且交付給丙。試問:
(一)何謂負擔行為?何謂處分行為?甲、乙間所為的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二)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丙依法要如何才能取得 A 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