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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丙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畢登記;嗣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丁亦同意分割,於判決確定後甲與丙受配土地,乙則未受配土地。問:當甲至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乙、丙與丁之權利應如何處理?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