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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100 條、第 103 條分別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試問:前開法條規定中,所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及「轉租基地」之意涵各為何?請詳細闡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