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vener-civillaw-anwser46 甲公司分別對 X、Y、Z 等 10 餘人有近 5000 萬元之債權,但由於 X、Y、Z 等或潛逃無蹤,或擔保不足難有追償的機會,乃決定將全部債權信託於乙律師,委託乙進行追償。乙為追償債權,乃分別對 X、Y、Z 等提出訴訟。問: (一)本案甲公司基於訴訟方法追討其對 X、Y、Z 等之債權,所為之信託行為,本信託法之規定,究否有效? (二)甲將其對 X、Y、Z 之債權信託於乙,究否仍屬債權讓與,而應有民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