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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買賣,如委由經紀業仲介者,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提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各類文件,其中包括不動產說明書,而該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對經紀業者所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何限制規定?另不動產說明書應有那些相關人等之簽章以及簽章之時間點?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不動產說明書應如何解說?何者為義務人且其解說的對象為何人?當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說明書應如何處置,該不動產說明書則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若就不動產說明書之製作及執行過程,有經紀人員因未盡其義務,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則受損害者可請求何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