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ent_landlaw17 甲所有位於 A 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二筆,其中一筆(下稱 X 地)依其主要計畫書所示,其使用別為住宅區建築用地,惟迄未發布細部計畫;另一筆土地(下稱 Y 地)使用別與 X 地相同,但其主要計畫書載明未來將採「區段徵收」之整體開發方式。 甲因需錢孔急乃委託乙不動產經紀人代為出售該兩筆土地。嗣後乙乃撮合承買人丙與甲簽訂該兩筆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乙依法對丙應負有該兩筆土地說明書之解說義務,試就「土地使用(管制)」面向闡述旨揭兩筆土地說明書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