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4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二)

二、甲不動產代銷公司委託乙廣告公司,對其所代銷之不動產製作並刊登廣告。為招徠購屋者,甲不動產代銷公司要求乙廣告公司在廣告上載明開車到市中心只要五分鐘;事後購屋者與甲不動產代銷公司對此廣告,產生爭議。試問甲不動產代銷公司與乙廣告公司,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有何責任?請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

1.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乙廣告公司如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然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

1.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公平會的依上述規定,對甲代銷公司與乙廣告公司命其改正並處新台幣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正,仍按次連續處罰10萬元至5000萬元,至改正為止。

相關法條
公平§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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