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0年 土地法規(一)

一、李先生擁有透天店面一棟,與某便利商店簽訂五年租約,請問在出租期間,李先生應負擔那些稅負?稅率為何?(25 分)

擬答

(一)地價稅: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2.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6)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二)房屋稅:

1.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2.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1)出租房屋供便利商店,出租期間應按分住家供營業使用之稅率繳稅。

(2)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3)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3.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 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相關法條
土稅§15、16、房§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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