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10年 民法概要(二)

二、甲為了避免債主追討以及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進行土地買賣。乙因此取得甲所有之 A 地,並且完成移轉登記。
乙於 99 年 1 月 28 日死亡、其子女丙與丁於 99 年 2 月 2 日辦妥繼承登記。請問:丙丁何時取得 A 地所有權?
又嗣後甲向丙與丁請求塗銷登記,返還其所有之土地,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擬答

(一)丙、丁取得所有權時點,說明如下:

1.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亦即,因繼承等非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登記只是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定有明文。

2.題示情形,乙於民國99年1月28日死亡,則乙之繼承人丙、丁於同一日因繼承而取得A地所有權。

(二) 甲向丙、丁請求塗銷登記並返還其所有之土地,為有理由:

1.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法律上所稱無效者,乃自始確定不生效力。又民法第759-1條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本條係為保障「交易安全」,故規定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者如為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則賦予一定之保障,以維護交易安全。

2.題示情形,A地固然登記於某乙名下,乙死亡後,其繼承人丙、丁因繼承而取得A地之登記名義。然而丙、丁究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A地之所有權,因此不得主張善意保護。因此,甲乙間就A地所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既為自始無效,丙丁亦不得主張善意保護、善意受讓,則甲請求丙丁塗銷登記並返還A地為有理由。

相關法條

民§8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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