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3年 民法概要(二)

二、甲、乙共有一筆土地,面積 100 平方公尺,僅符合建築面積最小單位,應有部分分別為甲十分之八,乙十分之二,甲、乙以其應有部分分別向丙、丁貸款,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嗣甲請求分割,因與乙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依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規定,判決將該共有地分配於甲,並命甲補償乙新臺幣 100 萬元。
請問乙對甲之補償金債權,民法設有何種保障機制?又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原有之抵押權如何處理?(25 分)

擬答

(一)補償金債權之保障機制:

1.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2.前述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二)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原有之抵押權之處理方式:

1.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項但書將其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之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因共有人未受原物分配,該抵押權應準用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2 項有關抵押物滅失代物擔保性(又稱物上代位性)之規定,由原抵押權人對該補償金債權取得權利質權。

2.故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原有之抵押權固然消滅,惟原抵押權人丁對乙所能獲得 100 萬元之補償金債權,取得權利質權。

相關法條
民法§大824、82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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