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vener-tax-anwser110-1 甲與其妻乙婚後購買 A、B 兩屋,甲、乙與未成年兒子丙共同居住於臺北市之 A 屋,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甲,並由甲在此設立戶籍。新北市之 B 屋,登記之所有權人為乙,由乙和丙在此設立戶籍。請問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要件為何?如甲、乙之 A 屋及 B 屋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是否均得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應如何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