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甲之行為法律效力為何及丙應如何主張,敘述如下:
(一)甲向戊購買燙髮設備部分:
1.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 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本案甲 18 歲,依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應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其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另依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若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則關於營業事項,有行為能力。
3.本案甲之父母同意甲經營美髮店,因此甲就經營美髮店有關之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故甲購買燙髮器材設備之契約行為,依民法 第 85 條第 1 項應為有效。
(二)甲向己公司購買 500 萬名車部分:
1.依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僅就「關於其營業」之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惟甲購買 500 萬名車部分,並非經營美髮業之營業範圍,仍應回歸民法第 77 條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故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向己購買 500 萬名車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應取決於甲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2.另甲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與否前,相對人已依民法第 80 條及第 82 條有催告權及撤回權,特此敘明。
(三)丙為保全債權,得向法院申請乙丙之信託行為:
1.債權人之撤銷權: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2.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77、80、82、85、信託§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