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9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二)

二、經營仲介業務者,欲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應如何辦理?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2 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後,始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以公平原則告知雙方之資訊,經紀業違反其規定者,依同法第 29 條規定處罰之,茲分述如下:

(一)當事人書面同意及對委託人之保障: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2.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3.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4.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5.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二)違反之處罰:

經紀業違反第 24 條之 2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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