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之人為何?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為何?
擬答
(一)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1.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2.登記名義人。
3.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如下:
1.第一類: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2.第二類:
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3.第三類:
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4.申請資格及申請資料: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 37 條第一項規定(即應附具委託書)。
相關法條
土登§24、2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