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契約解除之原因有那些?並請比較契約解除與契約終止之異同。(25 分)
擬答
(一)契約解除之原因:
1.合意解除:
蓋契約由當事人合意而訂立,自得依當事人之合意而解除。
2.行使法定解除權:
法定解除權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其中可分為一般法定解除權及個別法定解除權,前者為規定各種契約共通之解除事由;後者則規定於各種之債。茲就一般法定解除權說明如下:
(1)給付不能:
依民法第 226、25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解除其契約。
(2)給付遲延:
①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②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3)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3.行使意定解除權:
除法定之解除權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亦得約定保留契約解除權。
(二)契約解除與契約終止之比較:
1.相同點:
(1)二者均為形成權。
(2)二者均涉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二者均為使契約效力消滅之權利。
2.相異點:
(1)契約解除係適用於一時性契約;契約終止係適用於繼續性契約。
(2)契約解除有一般規定及個別規定;契約終止則僅有個別規定。
(3)契約解除使契約溯及契約生效時,使契約自始消滅,涉及回復原狀等問題;契約終止則僅向將來發生效力,無回復原狀之問題。
相關法條
民法§226、227、254、25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