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3年 土地法規(一)

一、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取得地政士資格之條件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積極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2.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二)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1.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2.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相關法條

地政士§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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