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取得地政士資格之條件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積極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2.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二)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1.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2.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相關法條
地政士§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