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法律行為之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試舉例說明之。並請依信託法規定,說明在那些情形下信託行為無效?(25 分)
擬答
(一)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
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有其必要性,但此項區別與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否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問題無關,而係與導致法律行為無效之法規範所欲保護利益之種類與性質有關。其區別標準如下:
1.相對無效:
(1)當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國家基於維護私法自治生活之基本秩序,以強制之手段幹預、介入私人間之法律行為而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時,法律行為之無效,應解為是絕對無效。
(2)在相對無效之情形,唯有法規範目的所欲保護之特定常事人或第三人始享有得否認或質疑該法律行為效力之權利,該特定利害關係人得依其個人意思承認該法律行為使其確定有效,且該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之事實將因時間經過而受影響。
2.絕對無效:
(1)當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國家基於維護契約正義之理想,為確保訂定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處於對等之地位,締結內容上利益均衡之法律行為,以回復寶質的契約自由原則,因而否詔法律行為之效力,其目的在保護個別的特定當事人之利益時,法律行為之無效,應解為是相對無效。
(2)在絕對無效之情形,任何對該法律行為無效之宣告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均享有得否認或質疑該法律行為效力之權利,但不生無效之法律行為得因權利人之承認而確定有效之問題,且該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之事實不因時間經過而受影響。
(二)信託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2.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4.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相關法條
信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