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9年 民法概要(四)

四、何謂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獨立性之內涵如何?請依信託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信託財產之意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而信託財產係指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二)信託財產獨立性之內涵:

為不使信託財產與其他財產混淆,信託法特別規定以下原則及限制:

1.繼承之限制: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2.非屬破產財團: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3.強制執行及拍賣之限制: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抵銷之限制: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5.混同之限制:

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相關法條

信託法§1、9、10、11、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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