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6年 土地法規(一)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試問:本條文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意涵為何?又,公辦市地重劃範圍內有租賃關係之土地,如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其承租人所受之損失,如何補償?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意涵:

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意涵: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指下列情形而言:

1.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

2.重劃後分配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者。

(二)承租人損失之補償如下:

1.出租耕地(三七五租佃):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1)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1/3 之補償。

(2)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 2/3,承租人領取 1/3。

2.一般出租土地:

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相關法條

平權§63、平權施§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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