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宣告應具備什麼要件?設甲為已成年而受監護宣告之人,有一筆土地,乙欲購買之。乙應如何為意思表示,始得成立有效之買賣契約?(25 分)
擬答
(一)茲依民法第14條說明監護宣告之要件如下:
1.需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2.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聲請。
3.由法院作成監護之宣告。
(二)甲應由其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
1.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民法第 15 條,無行為能力。
2.依民法第 75、76 條,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3.依民法 1098 條,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4.綜合以上,本題甲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買賣土地之意思表示始得有效成立買賣契約。
相關法條
民法§14、15、1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