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資訊】公平交易法最新修正104.06.09

法規動態

法規名稱:公平交易法
修正日:中華民國104年06月09日修正
公布日:中華民國104年06月24日公布

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條文
版本
1040609 1040122






I.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II.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III.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IV.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增訂)
立法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聯合行為本即有暗默不易察查之特性,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實有設立反托拉斯之特種基金。

三、強化聯合行為之查處及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攸關市場交易秩序永續發展,宜需有相對穩定財源之支應,方得有效且持續地打擊惡質卡特爾行為。惟為避免增加中央政府財政負擔、有效調配資源,期以現有財源提撥部分比率之金額,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特種基金之財源及用途。

四、按聯合行為具有高度隱密性,實務上常有難以蒐證之困擾,鑑於事業內部員工較容易獲得消息,為鼓勵其等揭露違法行為,提供事業內部告密者一筆獎金作為揭露之誘因,爰參考韓國、英國等國立法例研議檢舉獎勵制度,於第三項第一款明定基金適用於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並於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就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訂定辦法,藉以發現更多不法聯合行為,強化執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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