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
法規名稱:公平交易法
修正日:中華民國104年06月09日修正
公布日:中華民國104年06月24日公布
修正後 | 修正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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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版本 |
1040609 | 1040122 |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一 |
I.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II.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III.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IV.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增訂) |
立法 理由 |
一、本條新增。 二、聯合行為本即有暗默不易察查之特性,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實有設立反托拉斯之特種基金。 三、強化聯合行為之查處及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攸關市場交易秩序永續發展,宜需有相對穩定財源之支應,方得有效且持續地打擊惡質卡特爾行為。惟為避免增加中央政府財政負擔、有效調配資源,期以現有財源提撥部分比率之金額,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特種基金之財源及用途。 四、按聯合行為具有高度隱密性,實務上常有難以蒐證之困擾,鑑於事業內部員工較容易獲得消息,為鼓勵其等揭露違法行為,提供事業內部告密者一筆獎金作為揭露之誘因,爰參考韓國、英國等國立法例研議檢舉獎勵制度,於第三項第一款明定基金適用於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並於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就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訂定辦法,藉以發現更多不法聯合行為,強化執法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