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為建築房屋使用;乙於建築房屋後,為眺望之需,乃與 A 地相鄰之 B 地所有權人丙協商合意,就 B 地之一部設定不動產役權,並會同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試問:於此情形,其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應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 B 地所有權狀外,其他依同規則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為何?又,關於是項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法定應登記(記明)事項及約定登記(記明)事項各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應提出文件:
1.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2.申請登記權利人為需役不動產承租人者,應檢附租賃關係證明文件。
(二)應記明事項:
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1.存續期間。
2.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3.權利價值。
4.使用方法。
相關法條
土登§108、108-1、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