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8年 土地登記實務(三)

三、A 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為建築房屋使用;乙於建築房屋後,為眺望之需,乃與 A 地相鄰之 B 地所有權人丙協商合意,就 B 地之一部設定不動產役權,並會同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試問:於此情形,其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應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 B 地所有權狀外,其他依同規則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為何?又,關於是項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法定應登記(記明)事項及約定登記(記明)事項各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應提出文件:

1.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2.申請登記權利人為需役不動產承租人者,應檢附租賃關係證明文件。

(二)應記明事項:

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1.存續期間。

2.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3.權利價值。

4.使用方法。

相關法條

土登§108、108-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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