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登記錯誤或遺漏?於登記完畢後,如果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有那些救濟措施?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由地政機關逕行為之?想詳述之。
擬答
(一)何謂登記錯誤或遺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登記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而言。
(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之救濟措施:
1.損害賠償:
依土地法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可歸責受害人時,不再此限。
2.更正登記:
依土地法第69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姊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更正之。
3.塗銷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144條,土地權利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1)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確係偽造。
(2)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前像事項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名之。
(三)得由地政機關逕行之措施:
1.更正登記:
依上開更正登記規定,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姊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更正之。
2.塗銷登記:
依上開塗銷登記之規定,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確係偽造或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於第三人取得該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相關法條
土登§13、§144、土地法§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