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examination-landlaw-anwser9 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試問:本條文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意涵為何?又,公辦市地重劃範圍內有租賃關係之土地,如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其承租人所受之損失,如何補償?請分別說明之。